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定期「回數票」、「來回票」及「學生月票」發售與使用辦法
一、回數票之發售及使用規定如下:
(一)、回數票為不記名式,每本張數依市場情形而定。
(二)、回數票發售區間,以由車站至車站、終點或重要城鎮之停車站為限。
(三)、回數票在全票票價九折以下依區域市場行情酌予調整發售,並於發售前十日公告。
(四)、使用回數票,上車時撕一張交驗票人撕角,下車時由收票人員收回,不依規定者,按無票乘車辦理。
(五)、回數票以票面規定乘車區間為有效,乘車越過規定區間,未事先聲明補票者,按越站乘車辦理。
(六)、回數票售出後,如需退票,應將該本未使用之部分取至車站售票窗口辦理;並不得與他本未使用部分合併辦理退票。退票時,已使用部分之優待需予扣回(不加收工本費),倘已劃位者,依本公司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辦理。
(七)、回數票售出後,概不受理掛失及補發。
(八)、回數票票面一經劃位後,如須延期,應於開車前向車站辦理展期,並以兩次為限。
(九)、前述第二次之延期,不予預先劃位,如須劃位應於當日乘車前辦理。
二、來回票之發售及使用規定如下:
(一)、來回票以對號車為限,發售之路線及區間由本公司另訂之。
(二)、來回票之回程票得購票時同時劃定座位或由購票人至回程起點車站(或有連線售票系統之車站)劃定座位。
(三)、已劃位之回程票,如須延期,應於開車前向車站辦理展期,並以兩次為限。
(四)、來回票票價按全票票價九折發售。
(五)、來回票之回程票如未截角得依規定辦理退票(應在班車開出三十分鐘辦理),但應按實收總票價扣除單程全票票價後(即扣除去程優待金額),退還其餘額。
(六)、來回票發售後,如遇公路(市區)客運路線票價調降,得持票至售票窗口辦理退價差。
三、學生月票之發售及使用規定如下:
(一)、具國內大學以下正式學籍且出示證件證明未滿二十五歲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不含進修班、社區大學及補習學校),均得申請購買學生月票。
(二)、學生請購月票,原則於每學期開學前由學校統一造冊申請(續購月票時,無須填具名冊),如學期中有增購者,得按個別申購方式向就近車站申購。個別申購時,應持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及證明居住地之身分證件。
(三)、學生月票按月發售,其購用期未滿一個月者,仍收全月票價。
(四)、學生月票票款於購票時一次繳清,其費率按規定票價七.五折以下依市場行情酌予調整發售,並於發售前十日公告。
(五)、學生請購月票,應以實際居住所附近之車站或停車站至學校所在地附近之車站或停車站為購票乘車區間。
(六)、學生月票在適用期間,票價調整時,不予補退差額。
(七)、學生購買月票,除在規定使用日期前請求退票者得予退票,並扣工本費五十元(含手續費),如有特殊原因(如居住所或就讀學校異動)或洗損,得以退換票並加收五十元工本費外(含手續費),其餘非上述情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票價。但因路線班車停駛,得向原發售站申請退還未用完之票價(不得超過停駛天數)。
(八)、持用學生月票,應於上下車及中途查票時接受查驗,不依規定者,按無票乘車辦理。
(九)、塗改、轉借或冒用學生月票者,應將車票收繳作廢。除按購票當月一日起至查出日止,每日按無票乘車二次向購票人或持用人加售補收規定票價外,並得視情節輕重酌予停售。另如持用逾期之普通定期票,則按無票乘車辦理。
(十)、遺失學生月票者,不予補發。得按全月票價重行請購。所遺失之學生月票,由購票人自行負責。
(十一)、持用學生月票者,不得攜帶行李及免費孩童。
※※旅客購買本公司發售之回數票、來回票及學生月票,以限於票面區間搭乘為原則,惟如旅客持該車票搭乘其他區間時,則該車票之票價視同現金,須補與改乘區間當時段全票票價之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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