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介1. 本職權范圍由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於2013年8月16日通過決議案予以采納,以規管提名委員會的運作。B. 成員及法定人數2.提名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從董事會成員中委任,並至少由三(3)名成員組成。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法定人數須為兩(2)名成員,惟若提名委員會任何成員於提交提名委員會審閱或批準的任何事項中牽涉利益,則該成員應申報其利益的性質,且不得計算在出席會議的法定人數之列,其投票亦不得計算在內。3.提名委員會主席(「主席」)應為董事會主席或董事會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C. 提名委員會會議4. 提名委員會可邀請任何人士,包括其認為合適的任何
A. 簡介
1. 本職權范圍由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於2013年8月16日通過決議案予以采納,以規管提名委員會的運作。
B. 成員及法定人數
2.提名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從董事會成員中委任,並至少由三(3)名成員組成。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法定人數須為兩(2)名成員,惟若提名委員會任何成員於commit提名委員會審閱或批準的任何事項中牽涉利益,則該成員應申報其利益的性質,且不得計算在出席會議的法定人數之列,其投票亦不得計算在內。
3.提名委員會主席(「主席」)應為董事會主席或董事會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C. 提名委員會會議
4. 提名委員會可邀請任何人士,包括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級管理層成員出席會議。
5. 應作出安排,以確保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皆有機會提出商討事項供列入常規會議議程。
6. 對於常規會議,應發出至少14日通知並隨附會議議程,以便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皆有機會出席。對於所有其他會議,應發出合理通知。
7. 應適時及至少在會議擬定召開日期前3日向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及與會人士發送會議議程及所有隨附檔案,以便他們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8.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公司秘書」)應擔任提名委員會秘書。若公司秘書缺席提名委員會任何會議,提名委員會成員應有權委任任何其他人士擔任提名委員會有關會議的秘書。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均可獲公司秘書提供建議及服務,以確保董事會委員會之程式、以及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得以遵守。
9. 提名委員會會議紀錄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將在會議召開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先後發送予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分別供成員表達意見及作其紀錄之用。提名委員會的完整會議紀錄應由相關會議的經正式委任的秘書(通常應為公司秘書)備存。
10.在任何董事發出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提名委員會的檔案及會議紀錄應予以公開,供其在合理時間內查閱。
D. 會議安排
11.提名委員會每年至少須召開一次會議。
E. 權限
12. 為履行其責任,經合理提出申請後,提名委員會可在適當情況下或必要時根據董事會采納的《董事獲取獨立專業意見之指引》(經不時修訂)尋求獨立專業意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承擔。公司應為提名委員會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13. 董事會授權提名委員會:
13.1 厘定本公司董事提名政策,及采納提名程式、流程及標準,以遴選及推薦董事候選人;
13.2 轉授其權限及職責予其認為適宜的小組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個別成員;
13.3 采取有助於提名委員會履行董事會授予的權限及職責的任何行動;及
13.4 遵守董事會不時訂明,並在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中所載或法律、規例或《上市規則》施加的任何要求、指令及規則。
F. 職責
14.提名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14.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組成及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專業工作經驗、才能、技能、知識、服務年期及其他董事之特質),並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規則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14.2根據本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及挑選被提名人士出任董事或向董事會提出相關建議;
14.3 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14.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4.5 厘定董事提名政策;
14.6 監察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之執行,並適當地檢討該政策確保有效;
14.7 考慮董事會轉介給提名委員會的任何其他事項;及
14.8 向董事會匯報其調查結果、決定或建議(如有),但受法律或監管規定限制者除外(如源於監管規定的披露限制)。
G. 出席股東周年大會
15. 主席或(若主席缺席)提名委員會另一成員或(若該成員缺席)主席正式委任的代表應出席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並在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回答提問。
H. 公開職權范圍
16. 提名委員會應公開其職權范圍,將其職權范圍刊登載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上,解釋其角色及董事會轉授予其的權限。
I. 語言版本
17. 本職權范圍分為中英文版本。若兩者出現差異,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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