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工人案,勞動部決定不上訴,行政院裁示全面退款予勞工,暫時告一段落。惟為避免再有類此情事發生,應凝聚共識,修正勞動法規,讓本案的鉅額成本有積極正面收獲。
首先,就本案應負最主要責任者,應為各該企業負責人,但因法律制度缺失,無法對資方負責人形成足夠之嚇阻。為避免惡質企業負責人效尤,應修正勞動基準法,就故意積欠薪資,資遣費,退休金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科處刑罰,將此種影響社會經濟安全之行為定義為「勞動犯罪」,讓檢察官得以介入此程序,對企業負責人發動限制出境,搜索,扣押甚至聲請羈押等強制處分,以遏止此類惡性侵害勞工財產權,工作權甚至生存權之行為。
其次,應考慮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賦予勞政主管機關經法院裁定許可後,緊急就雇主財產假扣押之權限,防止雇主惡意脫產,確保受害勞工追償可能,降低政府後續處理之難度及成本,避免由納稅人幫惡質顧主埋單之情事一再發生。
再參考勞工權益保障較完善之已開發國家經驗,國人應重視並鼓勵勞工團結權行使,勞工應自覺組織並加入工會,並與資方協商訂定團體協約,將勞工得主張之相關權益均列入並嚴格要求資方落實。各級勞政主管機關應協助並鼓勵團體協約簽訂,以勞工團結權為主,政府協助為輔,讓願意尊重勞工之優質企業有明確規範可供遵循,並防止惡質資方任意為脫法行為侵害勞工權益,防患於未然。
另鑑於目前司法訴訟制度對弱勢勞工而言,仍是進入成本相對較高之程序。中央勞政主管機關可考慮與司法院協調,降低特定勞資爭議訴訟類型之裁判費,擔保金金額,讓弱勢勞工較有負擔可能。另考試院在律師司法官國家考試科目中,應強化勞動法規科目配分比重,勞政主管機關並可與各大學法學院合作,提供資源進行更精緻之勞動法制研究,並給與願意以勞動法為研究方向之研究生獎學金,讓勞動法制能更趨健全完善。
歷時十八年的關廠工人案,在台灣勞工史上絕對是具有重要意義的里程碑。怎樣讓此事件在行政法院判決後成為勞動法制改革向上提升的轉折點,而不是激化政府與勞工對立的引信,考驗著勞資政學各部門主事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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