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Ogiyoshisan@flickr,CC BY-SA 2.0
帶著秋意,豔陽仍高掛的9月,迎來了開學季。小學女生穿著水兵制服裙上學,萌樣破表;而穿著制服的俏麗高校女學生,更經常是眾人矚目的焦點,甚至有人籌拍全台511所高中女學生制服的寫真集,引發不少網友期待。
不過,中小學校的女學生穿著制服裙的景像,以後可能會變少了。為了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行政院正積極地修正形式上造成婦女歧視的法規規定,其中包括了女性的工作制服不能限定裙裝,而應該是依照工作的內容和導向來決定。影響所及,以後各級學校也將不再強制女學生穿著制服裙了。
穿褲裝制服的自由[註1]
台灣學校經由校規規定,學生上課要穿制服,可能是從日本統治台灣的時代開始的。起源與理由,大概已不可考,但絕對不會是因為為了突顯校風與文化,應是為了管理或是安全上的需要與方便,以服裝的方式限制學生的「穿著自由」,便於區別該校學生的身分。
學生的「穿著自由」,也就是有權選擇穿什麼樣的衣服到學校上課,受到憲法相關規定的保障,如果要限制此等自由,應該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依據。所以,僅僅以校規規定(特別是公立學校)學生必須穿制服上課,除了剝奪學生的「穿著自由」外,以性別作為限制穿何種制服,而沒有任何正當的理由,認為女學生的制服只限於裙裝,也是有違憲疑慮的。
煙霧朦朧的褲裝權利
即使女性著褲裝,在現代社會已經不是什麼大驚小怪的事情,但是仍以男性為宰制中心的台灣社會文化,長久以來仍以「穿裙子的」相當程度的貶低女性身份,並以之指稱女性應受到行動上限制,而不應該從事何種活動。
有趣的是,在現實上,只允許女學生穿著裙裝制服、而不能選擇褲裝,這個顯然違反女學生自主選擇穿衣權利的校規,顯然廣為接受,特別是女學生,似乎也不太質疑。
或許有人認為,衣著只不過是形式的問題,但形式的突破,反而經常是權利向前邁進的一個里程碑。如19、20世紀初的西方,女性只能穿著裙裝,褲裝仍被視為禁忌,而「離經叛道」穿著褲裝的女性,並不見容於社會,經常有著走在路上即被指指點點的恐懼。
無理的禁忌,自然引來對於衣著自由渴望的不斷挑戰。在1966年時已故法國設計師聖羅蘭(Yves Saint Laurent)推出「吸煙裝」(Le Smoking)[註2],使女性褲裝躍上正式場合,從衣著的形式上默默地回應支持了在當時勇敢穿上褲裝、抗議形式上性別歧視的女性們,讓女性們有著衣著上的選擇自由,轟動了時尚界,也宣告了女性得以自由選擇穿著的時代來臨。
或許從形式上免除對於女性衣著自由莫名的限制,得以使實質上對於權利的觀念受到改變。我們樂見行政院自行檢討制服僅限裙裝的規定,而女性為爭取平權的抗爭,依舊進行著。
[註1]:
其實規定學生必須穿制服到學校上課,是不是違反學生的穿著選擇的自由,向來也是一個討論的議題,但本文的討論前提是,在學校規定必須穿制服時,女學生是不是只有裙裝可以選擇。另外,男學生是不是能夠穿裙裝制服,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議題,但也不在本文的範圍裡面。
[註2]:
YSL吸煙裝可參見連結
Le Smoking: http://www.ysl.com/corporate/en/saint-laurent-paris/le-smoking-saint-laurent/
《憲法》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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